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943號
TNEV,114,南簡,943,2025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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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4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鄒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嘉威律師即蔡松穎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8,059元(計算式:本金1,228,5
00元+起訴前利息189,559元=1,418,05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8,11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61
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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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