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913號
原 告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小孩們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新美店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83,8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