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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756號
TNEV,114,南簡,756,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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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756號
原 告 亞太勝利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惠萱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郭栢浚律師
被 告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裁判費
20,80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0,30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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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