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665號
TNEV,114,南簡,665,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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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簡字第665號
原 告 蘇修賢
被 告 李菁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簡字第66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 年7 月18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通 譯 郭書綺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萬5,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45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事實要領引用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本院民國114年7月 18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民事答辯狀。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 截圖、被告身分證影本附卷為證,核屬相符,且稽之被告自 承:伊有收受兩筆款項新臺幣(下同)22萬元及3萬元,後 續有還款5,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69、71頁),亦足徵被 告確有收受原告給付之款項共25萬元、另已還款5,000元之 事實無訛。雖被告辯稱:但這些是兩造交往期間,原告之贈 與云云,然查,觀諸被告不爭執真正之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 截圖,原告稱:「其實很想跟你商量,你有辦法一次拿出20 萬嗎?」(同卷第21頁)、「(被告問:好。妳要多少?) 22吧。」(同卷第31頁)、「我有找到工作了,5月開始『還 』,謝謝你的幫忙,沒有其他話說了,就這樣。」「錢的部 分要再拖幾個月才能還你,有想還錢才會跟你說,其他的我 就不多說了。」(同卷第41頁)、「我媽化療到10月結束, 負擔有點重,大概要明年2月才能開始還你喔,所以還得欠 你一陣子。」(同卷第45頁)、「問你喔,方便『再』跟你『



借』1萬或5千嗎?」(同卷第49頁)等語明確在卷,足見兩 造間確係成立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被告空言辯稱:是 贈與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且未提出積極證據相佐,洵 無可採。綜上,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關係,請求被告清 償系爭借款共25萬元、扣除被告已清償之5,000元後之本金 餘額24萬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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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