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600號
TNEV,114,南簡,600,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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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600號
原 告 楊宜榛
訴訟代理人 黃耕鴻律師
被 告 藍信翔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0%,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為原告配偶即訴外人乙○○之弟,而乙○○家中共有三兄
弟,乙○○為長子、訴外人甲○○為次子、被告則排行最小,
藍榮田為乙○○、甲○○、被告之父親。民國113年8月10日,
被告、乙○○、甲○○與原告於高雄之老家討論關於藍榮田之
照顧事宜,因被告與原告夫妻之意見分歧,即無法控制情
緒大發雷霆,除長時間以國罵三字經如「幹」、「幹你娘
」、「幹你娘烏龍踅桌」、「幹你娘,拜託,當我白癡嗎
問候外,更以手指不斷指向原告,並恫嚇:「我跟妳講
,妳再亂我(以手指揮舞警告),我一定讓妳們付出代價
」、「我看妳多麼能被幹(以手指揮舞警告),恁爸一定
跟妳拚到底」、「你勿艾乎我活,恁爸保證乎妳全家死光
光」等語,及步步向原告逼近,原告雖不斷後退並以手阻
擋被告之動作,惟被告仍不斷向原告夫妻叫罵。
(二)當日是在討論要將藍榮田送到哪裡住,而因為宏仁養護中
心之照護對象多為生活無法自理需特別照護之長者,而藍
榮田沒有插管,更沒有坐輪椅,根本不適合居住在宏仁
護中心,被告即惱羞成怒,非但堅持將藍榮田送至宏仁
護中心,更開始稱原告夫妻此舉係在白目刻意搗亂,說話
越來越難聽,髒話連發,方有後續本案恐嚇之情事。又被
告抗辯其罵的對象是乙○○,而非原告本人,然此部分顯然
與影片內容不符,為更明確被告恐嚇之對象,原告將當時
之影片畫面截圖,非常清楚可知,乙○○距離被告至少3公
尺以上,坐在靠近門口之沙發,而原告與被告面對面,且
被告確實是用手指著原告鼻子罵,倘若這都不是恐嚇原告
,到底怎樣是恐嚇原告,被告竟能辯稱其對話之對象是乙
○○不是原告,豈非睜眼說瞎話;其次,從影片中可清楚看
見當時的情境是乙○○與甲○○正在對話,原告則自行走向被
告位置說話,這時被告才開口正對著原告說出「我看妳多
麼能被幹,恁爸一定跟妳拚到底」、「你勿艾乎我活,恁
爸保證乎妳全家死光光」等語,此等用語非但具強烈威嚇
性質,且語意所涵蓋之對象,除指向原告本人外,亦已及
於乙○○及二人之未成年子女,乙○○在聽聞此訊息後基於保
護原告的緣故,才起身回應被告所言,可證明當下原告本
人就是第一時間遭受被告恐嚇之對象。且正是因為被告之
行為確實造成原告之傷害,故乙○○及母親都有曾因此請被
告向原告道歉,但都遭到被告拒絕,倘若被告從頭到尾都
不是在跟原告講話,又為何他人都要被告向原告道歉,況
事後被告亦未曾對原告解釋「其不是在罵原告而係在罵乙
○○」,反而於訴訟之後開始方才辯稱「不是在跟原告講話
」,被告之謊言,顯然不攻自破;而被告於當日下午至少
辱罵原告夫妻數十次國罵三字經,光原告於本案提出之錄
影檔,短短20分鐘就罵了將近20次三字經髒話,而甲○○全
程在場竟稱沒有印象有聽到被告有罵髒話,顯然是刻意偏
袒被告。
(三)被告素來脾氣暴躁,且於年輕時,曾經也因為與家中成員
起口角,因而手執木刀、菜刀對家中成員為傷害行為,後
因有人拉阻否則相當可能鬧出人命,此節家中成員皆知悉
。故被告出言恫嚇對原告表示「讓你全家死光光」等死亡
威脅,更讓原告心生畏懼。原告一家四口,家中更有兩個
小孩,因受被告威脅後,確導致原告受到驚嚇,心生恐懼
,因而罹患焦慮症、身心性失眠症,更導致原本患有甲狀
腺亢進症狀加劇。迄今,原告仍因過於害怕,而不敢與被
告有所接觸,每每回想當日之情狀,均感到心跳加速、呼
吸急促、手發抖。基於上開被告辱罵及恐嚇原告之事實,
原告應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就侵害名譽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5萬元、就恐嚇侵害自由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10萬元。爰依上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略以:
(一)原告與乙○○長期共同居住在桃園地區,藍榮田與其妻即藍
林慶壽則與甲○○居住在高雄,被告則因工作居住在臺南,
父母親平常的生活起居照顧及生活費用供應都是由甲○○及
被告負責。113年6月間,甲○○考上臺灣電力公司的工作將
派駐前往馬祖,且父母親身體多所疾病,母親先前更曾因
久病厭世而自殺不遂,因此有入住養護之家或安養中心
需求,乙○○、甲○○、被告三兄弟遂與父母親共同討論未來
入住地點的生活安排。在討論過程中,甲○○及被告均建議
將父母就近安排在宏仁養護中心,費用則由三兄弟平均分
擔。原告夫妻雖同意母親居住在宏仁養護中心,但卻堅持
要將父親單獨帶到新竹某某五星級安養中心,每個月需花
費至少7萬多元,但原告夫妻則避重就輕不願共同負擔,
而是主張變賣母親的黃金、解除母親名下定存,再將父親
名下之房屋賣掉,取得的全部價款由原告夫妻保管。父母
親聽聞原告夫妻的提議後均表反對,但乙○○竟數次撥打視
訊電話到母親居住的宏仁養護中心咆哮辱罵,以極憤怒的
語氣咒罵母親,因視訊電話的地點在養護中心的交誼廳內
養護中心人員發現後馬上關閉視訊,被告也在事後經由
養護中心人員告知得知上開情事。被告並隨即趕往養護中
心安慰、陪伴母親聊天,這段時間被告幾乎每天都在臺南
、高雄二地往返奔波,除了要找尋適合父母親的養護處所
,也要溝通、開導二位老人家,終日夙興夜寐,幾無休息
時間。
(二)而對於究竟要將父親安排在哪一個安養之家,三兄弟意見
分歧,遂於113年8月10日召開家庭會議,後續三人達成共
識由父親自己選擇自己居住地,甲○○也口頭告誡乙○○不要
再「白目」即不再打電話騷擾父母親強迫賣房、賣黃金或
解定存,乙○○厚顏反駁自己沒有這些白目行為,才因此引
爆被告怒火,被告不甘自己臺南工作與高雄照顧雙親二地
跑,既要負擔主要開銷,又要付出心力照顧父母,原告夫
妻卻在桃園一心謀劃如何變賣父母資產,被告深感心力交
瘁才會對著乙○○說出「如果你不讓我活,我也不讓你活」
等語。由原告提出的影片中可清楚知悉對話之當事人為乙
○○與被告,乙○○也有對被告講出相同話語,原告則是在安
撫雙方。現原告突然跳出來陳稱自己為受威脅之人,實令
人不明所以,原告並非113年8月10日言語糾紛之參與者,
被告所述言詞都是針對乙○○,原告偽稱自己為受害者提起
本件訴訟於法顯有未合,且言語糾紛後,原告夫妻仍繼續
留在家中,可見原告夫妻並未因先前之糾紛而受有任何恐
懼之情,才會繼續留在現場,也因原告夫妻實際上並未因
被告言語而擔心受怕,也才會在113年9月29日又回到高雄
家中召開會議,故原告陳稱其心生恐懼、罹患焦慮症等情
節,均屬臨訟杜撰,完全係因原告夫妻變賣父母資產的計
畫遭到被告破壞而心生不滿,濫訴興訟。況且,原告對被
告提出恐嚇之告訴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14年度偵字第1348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3年8月10日家庭會議討論父母親照護事
宜時,有口出「幹」、「幹你娘」、「幹你娘烏龍踅桌」
、「幹你娘,拜託,當我白癡嗎」、「我跟妳講,妳再亂
我,我一定讓妳們付出代價」、「我看妳多麼能被幹,恁
爸一定跟妳拚到底」、「你勿艾乎我活,恁爸保證乎妳全
死光光」等語乙情,業據提出譯文為證(本院卷第57至
8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68頁),堪信原
告上開主張為真。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
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
要件應負舉證責任。復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
其品德、聲望或信譽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
受之價值判斷。因此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其評
價是否貶損為斷。再所謂侵害他人之自由,除剝奪他人之
行動或限制其行動自由外,亦含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影
響他人之意思決定,或對其身心加以威脅,使生危害。而
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
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
一般觀念衡量之,且僅以受惡害之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
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
(三)原告主張被告以罵三字經之方式侵害原告名譽權,並以恐
嚇之方式侵害原告之自由權,然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並
非針對原告,且為情緒抒發等語,依上開說明,應由原告
就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之責。經查:
  ⒈名譽權部分
   被告固不否認有口出「幹」、「幹你娘」、「幹你娘烏龍
踅桌」、「幹你娘,拜託,當我白癡嗎」等語,惟依原告
提出之譯文內容觀之,被告口出上開言語時,均係與原告
夫妻爭執較為激烈時,有時是接在質問句後,有時是單獨
出現,有時是作為發語詞,顯係在對原告夫妻處理父母親
照護議題一事表示不滿,且在場之人除原告、三兄弟、父
親等親屬外,並無其他家屬以外之人,故被告口出上開言
詞固屬不雅,但尚難認原告之名譽權會因被告上開辱罵髒
話之方式受到貶損,故原告主張其名譽權因被告之行為受
損,應屬無據。
  ⒉自由權部分
   被告否認口出「我跟妳講,妳再亂我,我一定讓妳們付出
代價」、「我看妳多麼能被幹,恁爸一定跟妳拚到底」、
「你勿艾乎我活,恁爸保證乎妳全家死光光」等語是針對
原告等語,惟依監視器畫面截圖觀之(本院卷第95頁),
被告當時確係手指原告,原告並有與被告對視,而乙○○雖
是坐在門口處之座椅,與兩造約有四步之隔,但亦有往兩
造之方向看去,堪認被告談話之對象係原告或原告夫妻無
誤,而兩造雖為姻親關係,但不代表原告對被告所說上開
字詞即會以玩笑視之,且被告所稱「付出代價」、「保證
全家死光光」等語,依客觀一般人之角度,已然是在向對
方預告將以侵害對方財產或生命、健康之方式讓對方感到
痛苦,顯已使原告感到恐懼、有不安全之感,故原告主張
被告口出「我跟妳講,妳再亂我,我一定讓妳們付出代價
」、「你勿艾乎我活,恁爸保證乎妳全家死光光」已侵害
其自由權,應屬可採;至被告口出「我看妳多麼能被幹,
恁爸一定跟妳拚到底」等語,其意僅能認被告針對父母親
照護議題上,被告絕對會堅持自身意見而已,無法認已足
使人心生畏懼,故原告此部分主張,應無可採。至證人甲
○○固證稱被告講「呼你死」是針對乙○○,且當時原告在乙
○○的左邊等語,惟依上開截圖觀之,被告有與原告對話,
且原告並非在乙○○左邊,可知證人甲○○之證述與截圖顯示
之客觀事證不符,而不可採。
(四)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
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
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職業為公務員、
大學畢業、每月收入6萬多元;被告為公司負責人、碩士
畢業、每月收入6萬多元等情,業據兩造陳述在卷,另有
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
財產、所得之財產情形附卷可佐(本院卷第23至43頁),
並考量被告為本件侵權行為之手段、情節,認原告請求被
告賠償恐嚇部分之精神慰撫金3萬元,尚屬適當,逾上開
範圍部分,則屬過高。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3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18日(調卷
第4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然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無非係促請本院依職權為假執行之發動,自無為准駁
諭知之必要。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
行之聲請,則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駁回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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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