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4年度,499號
TNEV,114,南簡,499,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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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簡字第499號
原 告 郭憲琛
郭娥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慈恬律師
蔡文斌律師
邱維琳律師
吳毓容律師
李明峯律師
被 告 林慶榮

永和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榮哲
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
被 告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榮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慶榮永和醫院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憲琛新臺幣107,18
9元、原告郭娥姍新臺幣328,450元,及均自民國114年2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林慶榮永和醫院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慶榮、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下稱永觀基金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林慶榮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永觀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之受僱人,負責為被告永和醫院駕駛復康巴士
送病患前往洗腎。林慶榮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6時30分許,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訴外人郭憲昌(歿)抵
永和醫院停車場後,將郭憲昌所乘坐之輪椅推至車後升降
梯上,並操作升降梯欲令郭憲昌降至地面,然林慶榮本應注
意操作升降梯時,應確實固定郭憲昌所乘坐之輪椅,竟疏未
注意,未將輪椅車輪剎車鎖緊,致使郭憲昌所乘坐之輪椅滑
動,郭憲昌因而頭朝後摔落至地面,受有雙側顱內出血,經
送往醫院治療後,因中樞神經損傷而臥床,最終因感染肺炎
而於113年1月8日死亡。原告為郭憲昌之兄弟姊妹,為其支
出醫療費新臺幣(下同)71,029元、喪葬費364,610元(禮
儀費221,260元由郭娥姍單獨支出,餘由原告平分支出)。
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郭憲琛107,189元、原告
郭娥姍328,450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方面:
 ㈠林慶榮:我是受僱於永和醫院,對於原告請求之醫療費及喪
葬費沒有意見等語。
 ㈡永和醫院:原告所提之治喪規劃服務費用表金額略低於存提
款交易憑證,且原告就證明書費610元,僅同意給付200元,
其餘部分不爭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永觀基金會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林慶榮未注
意將郭憲昌輪椅車輪剎車鎖緊,致使郭憲昌所乘坐之輪椅滑
動,郭憲昌因而頭朝後摔落至地面,受有雙側顱內出血,經
送往醫院治療後,因中樞神經損傷而臥床,最終因感染肺炎
而於113年1月8日死亡,業據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54號判
決認定在案,經本院調取該案卷證核閱無訛,且為林慶榮
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林慶榮對本件事故之發
生,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郭憲昌之死亡結果間具相當
因果關係甚明。準此,林慶榮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堪以認定。
 ㈡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
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定有
明文。又該條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就受僱人之範圍,
應從寬解釋,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為限,凡外觀上可令人
察知行為人係為他人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查
林慶榮自承於本件事故發生時係為永和醫院載送病患前往洗
腎等情,顯見永和醫院林慶榮具有實質指揮監督權限。至
原告以林慶榮勞健保掛在永觀基金會名下,主張林慶榮亦為
永觀基金會之受僱人云云,則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勞保
乃係國家實施社會保險、社會安全等公共政策之一環,係國
家與從事勞動者間之公法關係,而勞動契約為雇主與勞工間
之私法關係,二者屬性顯不相同,自不能逕以原告是否代扣
勞健保費,即遽認兩造間為僱傭關係;況判斷是否為勞動契
約應斟酌前開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從屬性之各因素,應
以義務提供之整體及主給付義務為判斷,尚難逕以薪資單上
代扣勞健保費,即認定其間為勞動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主張
,並無可採。從而,原告主張永和醫院應依僱用人責任與林
慶榮負連帶賠償責任,應屬有據;永觀基金會應併同負連帶
賠償責任部分,則屬無據。
 ㈢又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
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9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為郭憲昌之兄弟姊妹,有郭憲昌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31、33頁)。
林慶榮永和醫院既經認定須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為支出郭憲昌醫療費及殯葬費之人,自得依上開規定
請求其等連帶賠償。茲就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⒈醫療費部分:
  原告主張其等因本件事故支出郭憲昌之醫療費71,029元乙節
,業據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診收據、住院收
據為證(見附民卷第9頁),且為林慶榮所不爭執。經核上
開醫療費均屬治療本件郭憲昌傷勢所必須,屬原告因系爭事
故受傷之必要支出,費用計算亦無錯誤,應屬真實。永和醫
院雖抗辯證明書費僅願給付200元云云,然原告請領之證明
書費用,係原告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最
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應納為損害
之一部分,且醫療進程有其階段差異,原告為證明本件實際
損害之狀況及內容,自宜從寬認定原告申請診斷證明書支出
均屬醫療費用之必要支出,是永和醫院此部分所辯,不足憑
採;原告此部分請求,均屬有據。
 ⒉喪葬費部分:
  原告主張其等因本件事故支出郭憲昌之喪葬費364,610元乙
節,業據提出存款交易憑證、治喪規劃服務費用表、臺南市
殯葬管理所規費收據、寶石玉石骨灰罐批發製造工廠單據、
高雄市政府路竹區場地設施使用費繳費單、繳款證明為證(
見附民卷第11至27頁),且為林慶榮所不爭執。上開喪葬費
包含禮儀費、政府規費、骨灰罐、神主牌及塔位費,核屬原
告為郭憲昌治喪之必要支出,費用計算亦無錯誤,亦屬真實
永和醫院雖抗辯治喪規劃服務費用表金額略低於存提款交
易憑證云云,惟治喪規劃服務費用表中關於答禮毛巾、回禮
盒係記載實支實付,原告實際支出之禮儀費,自應以其等所
匯予禮儀公司即珩佑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為準,是永和醫院
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原告此部分請求,亦屬有據。
 ⒊承上,原告主張禮儀費221,260元由郭娥姍單獨支出,餘由原
告平分支出,是郭憲琛得請求林慶榮永和醫院連帶賠償之
金額為107,189元(計算式:214,379÷2≒107,189);郭娥姍
得請求林慶榮永和醫院連帶賠償之金額為328,450元(計
算式:221,260元+214,379÷2≒328,450)。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給付為損害賠償之債,並無約定給付
期限及遲延利息之利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自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林慶榮永和醫院之翌日即114年2月
12日起(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29、31頁),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遲延利息,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林慶榮與永和
醫院連帶給付郭憲琛107,189元、郭娥姍328,450元,及均自
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固本件
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惟訴訟費用部分,雖無兩造應負擔
之費用額,然本件原告之請求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仍應為
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且其起訴請求之金額,除將永觀基金
會列為被告部分經本院駁回外,其餘請求均經准許,故本院
認本件訴訟費用全部由林慶榮永和醫院連帶負擔,應較適
宜,併此敘明。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
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7
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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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珩佑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