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馥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瓊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修繕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6
日本院114年度南簡字第4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4,1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亞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
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