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410號
原 告 李旻峰
訴訟代理人 姜宜伶
被 告 陳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
明原為:「鈞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55號德股民事裁定對原告的本
票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其利息之部分不存在。」,請
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債權金額為200,000元;嗣於訴訟中變
更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被
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於本金超過2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均不存在。
」,核屬擴張訴之聲明,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債權金額擴
張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2,800元,尚應補繳2,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及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
6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編號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民國) 利息起算日(民國) 票據號碼 1 113年9月2日 600,000元 未載 113年10月2日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