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簡字第34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陳瑋杰
被 告 甘寶珠
甘寶源
甘寶花
甘寶福
甘寶秀
葛恬恬
葛蔚穎
葛佳佳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8日上午9時25分於本院第
1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同年7月7日
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仍有證據尚待調查,而認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