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消小補字,114年度,3號
TNEV,114,南消小補,3,202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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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消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韓芯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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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