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陳多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嘉寬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