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南小字第92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廖泓溢
陳緯雄
被 告 趙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
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59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1,440元,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
告負擔6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
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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