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77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陳永祺
被 告 歐佳福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77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7月14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公
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77元,及其中新臺幣18,515元自 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