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743號
TNEV,114,南小,743,202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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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743號
原 告 黃秋香
被 告 謝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南小字第74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22日下午4 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臺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金芳
書記官 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63 元,及自民國114 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 李崇文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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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