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681號
TNEV,114,南小,681,202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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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施柏丞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複 代理人 楊雨璇  住同上
被   告 林筆皇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68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
件,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鍾湄
書記官 黃怡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怡惠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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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