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596號
TNEV,114,南小,596,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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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596號
原 告 李佩旻
被 告 黃子霖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5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7 月9 日上午09時3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三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岳洲
書記官 陳惠萍
通 譯 吳勁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94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惠萍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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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