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558號
TNEV,114,南小,558,202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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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558號
原 告 詹家瑄
被 告 林瑞翔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55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7 月8 日下午2 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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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