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字第491號
原 告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陳郁昕
鄭英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私立德妮勁寶兒幼兒園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組織型
態(獨資、合夥或公司),並檢附被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立登
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
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6款、第436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
理辦法所定幼兒園之範圍,私立之類型如下:(一)非屬財
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
園。(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
登記之幼兒園。(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
團法人設立之附設幼兒園。(四)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人
民團體或依法設置之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之附設幼
兒園。(五)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私立學校依私立學
校法設立之幼兒園。(六)非營利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實
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幼兒園。(七)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
醫院設立之附設幼兒園。(八)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商業
設立之附設幼兒園,為該辦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而依上開
管理辦法列舉之私立幼兒園類型,除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有
就幼兒園本身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以外,其他類型之私立幼兒
園則分別為自然人所設立,或法人、團體、私立學校、醫院
、商業之附設或附屬組織,不具法人格;且非由多數成員所
組成,亦不符合非法人團體之要件,應無獨立之權利能力及
當事人能力。於社會生活上,以不具法人格之幼兒園名義與
他人從事法律行為之情形雖屬常見,但此等幼兒園應僅是所
附屬之自然人、法人、團體、私立學校、醫院、商業等主體
從事社會活動時之其中一種名義,因此所生之權利義務均係
直接歸於所附屬之主體,若以幼兒園之名義提起訴訟,亦應
與該等主體自己起訴無異。若以訴訟實務上較為常見案例類
比,諸如以「甲工程行即乙」、「丙醫院-委託丁大學經營
」之名義起訴,實質當事人即為乙、丁大學,而非甲工程行
或丙醫院,均同此理。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以甲○○○○○○○○○○○○為被告,惟未表明被告
之組織型態,亦未提出組織設立證明(獨資、合夥或公司)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基本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被
告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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