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490號
TNEV,114,南小,490,202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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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490號
原 告 王嵐

被 告 陳偉翔


林佳琦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49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下午2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䊹伊
書記官 王美韻
通 譯 黃伊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9,942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王美韻           法    官  陳䊹伊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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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