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424號
原 告 劉天民
被 告 鄭淑君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42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7 月3 日下午2 時1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麗娟
書記官 高培馨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61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培馨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