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4年度,1032號
TNEV,114,南小,1032,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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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0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杜振邦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03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7月31日下午2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永佳
書記官 陳玉芬
通 譯 張惠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660元,及其中新臺幣49,077元自  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66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陳玉芬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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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