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簡補字,114年度,8號
TNEV,114,南勞簡補,8,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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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8號
原 告 蔣沛

被 告 李永碧桂河泰式料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①資遣費新臺幣(下同)244,834元、②預告
期間之工資60,000元、③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8,000元、④失業給
付17,154元,合計329,988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
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①資遣費、②預告期間之工資、③
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屬暫免徵收之標的,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312,83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 元,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2,907元,是本件原告應暫繳第一審裁判費1,583元(計
算式:4,490元-2,907元=1,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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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