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3年度,984號
TNEV,113,南簡,984,2025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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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984號
原 告 歐麗
訴訟代理人 陳廷瑋律師
複 代 理人 高夢霜律師
被 告 吳德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
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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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