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字第188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黃玲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聿恬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4年6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708元(計算式:
本金69,255元+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至起訴日112年8月23日之利
息3,482元+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8月23日之違約金3,971元=7
6,708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