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14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林德勳
陳雪貞
韓英民
羅謝蘭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 律師
林彥廷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蔣萬安(市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李阿昭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
洪瑋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 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緣實施者首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首泰建設公司)前以 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本件都市更新案,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依 行為時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1項擬定「臺北市松山區美仁 段一小段800地號等9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系 爭都更案)向被告報核。被告受理後於99年6月22日至同年7 月22日辦理公開展覽,並於公開展覽期間99年7月14日辦理 公辦公聽會及提送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下稱 審議會)審議後,嗣於106年10月26日府都新字第106306112 02號函(下稱前處分)核定實施。原告及訴外人○○○以其等
所有之房地均坐落系爭都更案範圍內,因不服前處分,提起 行政訴訟,經本院106年度訴字1788號判決(下稱本院前判 決)撤銷前處分,並經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64號判 決駁回被告上訴後確定在案。嗣被告依本院前判決意旨,於 109年12月18日至110年1月16日辦理第二次公開展覽,並於 公開展覽期間110年1月4日舉辦第二次公聽會,補正程序未 足部分。因公開展覽期間有原告陳雪貞及訴外人財團法人基 督教台北神的教會撤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被告先將系 爭都更案提送審議會第501次會議討論,認經扣除撤銷同意 書後同意比率未達法定門檻(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 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嗣經首泰建設公司 補正後地主同意比例均已達法定門檻。被告後續於112年4月 17日召開聽證,再將系爭都更案提送審議會第616次會議審 議後決議修正通過,被告則據之作成113年12月31日府都新 字第11360049943號函(下稱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系爭都 更案。原告因不服原處分,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三、經查,首泰建設公司為系爭都更案之實施者,亦為原處分之 相對人。而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 本件審理結果,如認為原告之起訴有理由,則首泰建設公司 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有使其獨立參加訴訟的必 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蔡鴻仁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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