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3年度,362號
TPBA,113,訴,362,2025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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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3年度訴字第362號
114年6月2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鍾美昌
訴訟代理人 翁伊吟 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邱泰源部長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 律師
萬哲源 律師
何一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3
年1月31日院臺訴字第113500124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起訴後,被告之代表人於民國113年5月20日由部長薛瑞 元變更為邱泰源,茲據新任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 1第383-385、389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原告以其於110年7月14日接種COVID-19(Moderna,下稱系 爭疫苗)後第3日,腳趾開始痙攣,就醫用藥均未好轉,且 未查出病因,不適病症仍存在,疑似有受害情形,於111年3 月10日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下稱系爭申請)。經被告所 屬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112年8月10 日第207次會議(下稱第207次會議)審議結果,依據病歷資 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研判,原告接種系爭疫 苗後因腳趾痙攣疼痛、心悸與頭暈等症狀而就醫,相關臨床 檢查與檢驗結果無特殊異常;查原告於接種系爭疫苗前已因 左腳趾、小腿緊繃症狀就醫,其症狀與接種系爭疫苗無關, 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下稱審議辦法) 第17條第1款規定,不予救濟(下稱系爭審定決議)。被告 於112年9月4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1235號函(下稱原處分 )檢送該會議紀錄予受託辦理有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之



準備及結果通知作業等事項之社團法人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 進會(下稱生策會),由生策會於同日以(112)國醫生技 字第1120904149號函通知原告審定結果(下稱112年9月4日 函)。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以113年1月31日院臺 訴字第1135001244號訴願決定書決定訴願駁回(下稱訴願決 定),原告仍不服,於是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原告於110年7月14日接種第1劑系爭疫苗後第3天,即出現左 腳無法控制之蜷曲與疼痛之症狀,原告當時自行服用消炎藥 而未就診。嗣因原告不適症狀不見好轉,乃於110年7月30日 至龍合骨科診所就診,狀況仍未好轉,乃於110年8月17日前 往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下稱林口長庚醫院 )就診,隨後又於110年10月5日至龍合骨科診所就診,其後 原告於110年10月25日接種第2劑系爭疫苗後症狀加劇,因此 原告持續至各醫院就診,目前多數醫學中心診斷之病名為「 肌肉張力異常」或「肌張力不全」,並於113年5月22日、11 4年3月5日經鑑定為輕度身心障礙,顯與被告所稱之足底筋 膜纖維瘤、阿基里斯腱發炎不同,被告完全未提出任何證據 資料,足以認定原告之疾病與足底筋膜纖維瘤、阿基里斯腱 發炎或神經根病變有關,何能排除與系爭疫苗無關?況且, 重慶骨科診所陳明峰醫師經歷約5個月之追蹤與診察開立1 11年3月4日證字第11100174號診斷證明書(下稱111年3月4 日診斷證明書),認定與系爭疫苗相關,然而被告所屬審議 小組不僅缺乏骨科專科醫師,更遑論完全沒有親自看過原告 狀況與診察,卻輕易斷言與系爭疫苗無關,顯非可信。 ㈡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對於原告之系爭申請,應作成准予核給預防接種受害救 濟金新臺幣(下同)250萬元之行政處分。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被告所屬審議小組根據原告之病歷資料、臨床檢查、臨床表 現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等,判斷造成原告左腳趾蜷曲之原因, 與原告本身患有致左小腿痙攣與左腳趾蜷曲之病情相關,且 相關病癥早於原告接種第1劑系爭疫苗前即已出現,從而得 出原告之病情與接種系爭疫苗「無關」之審定結論。相關病 歷資料均有所本,原告泛稱左腳趾蜷曲等症狀肇因於接種系 爭疫苗,並非可採。至於原告所提出重慶骨科診所111年3月 4日診斷證明書,僅於「病名」欄位填載「新冠疫苗後不良



反應」,未見任何支持其記載之具體理由或相關論述,更全 然未提及何以原告之病症肇因於接種系爭疫苗,自不具證明 力。
㈡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原處分認定原告於110年7月14日接種系爭疫苗後出現腳趾痙 攣疼痛,與接種系爭疫苗確定無關,而否准系爭申請,是否 適法有據?  
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
上開爭訟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本件爭點外,為兩造所不爭 執,並有系爭申請書及檢附之相關證明資料(本院卷1第122 -126頁)、被告112年1月5日衛授疾字第1110101633號公告 (乙證4)、原處分、生策會112年9月4日函及送達證書(乙 證1、2、3)、訴願決定及送達證書(本院卷1第41-47頁、 訴願可閱卷末頁)可查,堪信為真。
㈡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說明:
 ⒈傳染病防治法係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而制定( 傳染病防治法第1條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即被告依傳染病 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27條規定,設置疫苗基金以採購疫苗 並辦理兒童、國民之疫苗預防接種工作,以有效防治傳染病 。蓋接種疫苗可提高人體對特定疾病之免疫力,推動多數民 眾接種疫苗,可達到群體免疫之效果,進而阻絕傳染病之發 生、傳染及蔓延,達成維護國民健康、增進公共衛生之公共 利益。惟疫苗之接種並非毫無風險,現今科技仍難以排除疫 苗對人體可能引發難以預期之不良反應,則人民因配合國家 為上述公共利益而推行之預防接種政策,接種政府核准之疫 苗,致發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已逾越一般人應忍受 之程度,形成其個人之特別犧牲,基於憲法對人民生命權、 健康權平等保障之意旨,自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故傳染病防 治法於88年6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18條,而於93年1月20日 修正公布移列為現行第30條,其第1項、第4項規定:「(第1 項)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第4項)前項 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 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即在落實憲法上述意旨,賦 予因接種預防傳染病之疫苗而蒙受特別犧牲者,得據以請求 損失補償之權利,以資救濟。
 ⒉被告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之授權,訂有原處分作成時



(即110年2月18日修正發布,下同)審議辦法,依審議辦法 第5條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種類及請求權人如下 :一、死亡給付:疑似受害人之法定繼承人。二、障礙給付 :疑似受害人。三、嚴重疾病給付:疑似受害人。四、其他 不良反應給付:疑似受害人。」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 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一、預防接 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二、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 之鑑定。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四、其他 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第10條規定:「(第1項 )審議小組置委員19人至25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 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 1人為召集人。(第2項)前項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 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第3項)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出缺時 ,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第4項)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 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1人為主席。 」第11條規定:「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 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 ,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第 13條規定:「(第1項)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 聯性之分類如下: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 為無關:㈠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 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㈡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 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㈢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 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㈣衡酌醫學常理 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二、相 關: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㈠醫學實證、臨床 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 。㈡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㈢經綜合研判 具有相當關聯性。三、無法確定:無前2款情形,經綜合研 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第2項)前項醫學實證,指以 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 文獻。(第3項)第1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 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 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 療專業判斷。」第17條第1款規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 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一、發生死亡、障 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第



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 類,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第2項)審定給付金額,應 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 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 」
⒊參照前述審議辦法規定可知,關於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 性之鑑定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悉由被告遴聘醫藥衛生、解剖 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所組成之審議小組為審議決 定,不受被告之指揮監督;審議小組所為預防接種與受害情 形關聯性之鑑定,涉及高度科學、專業之醫藥領域知識,是 基於其組織獨立性及專業性,審議小組就上開事項作成之專 業鑑定,應認享有判斷餘地,除審議小組之判斷有恣意濫用 或組織不合法、未遵守法定正當程序等顯然違法情事,應依 法撤銷外,行政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而採取較低之審查密 度。
 ⒋惟承前述,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賦予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 請求補償之權利,乃針對配合國家為防治傳染病之公共利益 所推行之預防接種政策,接種政府核准之疫苗,致其生命、 身體或健康蒙受不良反應受害之特別犧牲者,秉於憲法對人 民生命權、健康權平等保障之意旨,所應予之必要救濟。被 告基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之授權訂定審議辦法,關於預防 接種受害情形關聯性之認定準則,即不得偏離上述之憲法意 旨。而基於依科學不確定性及預防接種受害者所具公益犧牲 特質,審議辦法既將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區分為「 無關」、「相關」及「無法確定」三類,鑑定結果不限於「 相關」者始予救濟,縱然屬「無法確定」其關聯性,仍在救 濟範圍。但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2目,以同條第2項 前段(下與同條第1項第1款第2目,合稱系爭規定)所定「 以人口群體」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的 醫學實證,若證實接種疫苗與受害情形無關聯性者,即屬「 無關」,依同辦法第17條第1款不予救濟。然疫苗對於人體 可能產生之併發症及傷害,除醫學上已認定之典型不良反應 外,仍有諸多醫學上未知難測的副作用。上開審議辦法規定 所指以「人口群體」為研究基礎之醫學實證(下稱流行病學 實證),乃流行病學研究族群之疾病分布及其決定因素,所 採以人口群體為基礎,經觀察收集資料及統計分析所得之因 果關係推論。實則,流行病學研究只能在群體層面建立一般 性之因果推論,人體接種疫苗之受害發展,危險因子可能集 中於群體中特定個人或個案,個人受害情形與群體大數統計 分析之結論間,仍容有相當之變異性,流行病學實證並不當



然能應用到個人或個案,不能僅依此作為認定預防接種與受 害情形有無關聯之唯一依據,尚應綜合審酌個案受害狀況及 所有相關因素,以判定預防接種與該個案受害情形應屬無關 、相關或無法確定。此參同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鑑定結果 為「相關」者,即使具備第1目以流行病學實證支持預防接 種與受害情形的關聯性外,尚須符合第2目、第3目:「受害 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經綜合研判具有 相當關聯性」等要件,始足判斷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相關 關聯性即明;由此對照,系爭規定容許僅以流行病學實證證 實無關聯性,即得作為鑑定個案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間為「 無關」之唯一要件,無須綜合審酌該個案受害狀況及所有相 關因素,以資判定,除有上述以全概偏之謬誤外,並將疫苗 產生不良反應之危險因子集中於群體中特定個人或個案的不 確定風險,全歸由接種疫苗之民眾承擔,可能導致確因預防 接種而蒙受特別犧牲之個別人民無法獲得補償救濟,對預防 接種而受害情形,反形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不僅牴觸 母法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之立法本旨及授權目的,更 違反憲法平等保障人民生命權、健康權之意旨。被告受理預 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申請,若適用系爭規定,以流行病學實證 ,作為判定個案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間為「無關」之唯一事 證,即有判斷恣意濫用之違法情事,行政法院固應拒絕適用 審議辦法該部分之規定,並依法撤銷該駁回申請之決定。但 若原告並無適用系爭規定而以流行病學實證作為其判定個案 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間「無關」之唯一事證之情事,並已由 審議小組除參酌該等「醫學實證」外,綜合審酌個案受害狀 況及所有相關因素,作成預防接種與該個案受害情形間究屬 無關、相關或無法確定之因果關聯性之醫療專業判斷,即屬 審議小組之判斷餘地範疇,行政法院不能以主管機關所未適 用之系爭規定違法、違憲應予拒絕適用為由,逕予取代其判 斷(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25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原告主張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涉及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命與健康 權,以及人民訴訟權之保障,行政法院應提高審查密度,進 行實質審理並予關聯性之判斷等語,尚非可採。 ㈢本案審議經過: 
 ⒈原告於111年3月10日填具系爭申請書,並檢具身分證及全民 健康保險卡、COVID-19疫苗接種紀錄卡影本及重慶骨科診所 111年3月4日診斷證明書等資料,以其於110年7月14日接種 系爭疫苗後第3天,出現左腳趾痙攣而就醫、檢查,均查不 出病因,不適迄未獲改善,疑因預防接種系爭疫苗受害,致 不良反應,向接種地之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下稱桃園市衛生



局)提出系爭申請(本院卷1第120-127頁)。 ⒉案經桃園市衛生局調查原告接種前1年迄申請日止(即109年7 月14日至111年3月10日)之全部病歷〔含龍潭喬治牙牙醫診 所、怡美診所龍潭眼科診所龍合骨科診所、龍潭大學眼 科診所、唯科診所興明皮膚科眼科聯合診所鄭幼文內科 診所、鴻林耳鼻喉科診所、龍欣耳鼻喉科診所、安心親子耳 鼻喉科診所、心悅診所重慶骨科診所聯新國際醫院(下 稱聯新醫院)、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下稱 國軍桃園總醫院)、林口長庚醫院等病歷資料〕,並將調查 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後,連同申請書、原告就醫病 歷及相關證明資料,以111年4月28日桃衛疾字第1110035374 號函送請被告審議(本院卷1第109、128-366頁)。 ⒊被告聘任之111-112年度審議小組委員共24人,女性8人,委 員之單一性別人數未少於三分之一,任期自111年1月1日至1 12年12月31日(序號23委員任期自111年5月31日至112年12 月31日),其中小兒感染、小兒神經、婦產科(產科)、兒 童心臟、小兒科、神經內科、小兒腎臟科、血液疾病科、分 子與基因學組病理學科、小兒過敏免疫、婦科病理、細胞病 理等專科醫師共16人、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8人(其中1 人兼具小兒腎臟科專科),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未 少於三分之一(乙證7),其組成符合審議辦法第10條第1項 至第3項規定。
 ⒋被告受理本案後,先依審議辦法第11條前段規定,將原告臨 床病歷、檢驗報告、治療及其病程發展、個案過往病史等相 關資料提交審議小組指定之2位初步鑑定醫療委員(委員一 為小兒科神經科專科醫師,委員二為神經科主治醫師,本院 卷2第186頁、外放乙證6-1)進行調查研究,鑑定其關聯性 ,並出具初步鑑定意見書,另由1位法律/社會公正人士出具 建議表,提出對救濟(補助)金額之建議(外放乙證6-1) 。其等初步鑑定意見及對救濟(補助)之建議如下: ⑴醫療委員一出具之鑑定書記載略以:「……一、案情概要補充 :個案為66歲男性,有頸椎韌帶扭傷、膝關節炎、前庭神經 炎之病史,110年7月14日接種第1劑MDN疫苗,110年10月25 日接種第2劑MDN疫苗,第3天出現左腳趾痙攣疼痛情形。早 在110年7月2日起即因左腳趾痙攣及左小腿肌肉緊繃至骨科 診所就醫,110年8月17日至林口長庚醫院骨科,驗血無大礙 ,NCV查出L2-5 radiculopathy,給予肌肉鬆弛劑,但左腳 腳趾疼痛屈曲仍然存在,開立其他藥劑亦無幫助,遂加上復 健治療,診斷為左小腿痙攣、左腰椎神經根病變及左足肌張 力不全。111年1月以後個案出現心悸及頭暈現象,陸續至急



診就醫,所有檢查幾乎正常,疑為廣泛性焦慮症。二、初步 鑑定意見:(請針對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鑑定結 果」與「救濟給付項目」,詳據理由,必要時請引述病歷或 文獻報告)㈠接種(MDN)疫苗(如為COVID-19疫苗則加廠牌/劑 次)後,約(3)日發生症狀(左腳趾痙攣疼痛)。㈡承上,此症 狀發生時間是否符合醫學常理之合理時間:是。㈢就醫後相 關檢驗(/培養)結果是否正常:是,正常。㈣就醫後相關臨床 檢查(例.影像學/神經傳導)是否正常:是,正常。㈤醫學實 證是否支持症狀及預防接種之關聯性:無文獻。……㈦鑑定總 結(若判斷依據有涉醫學常理,請務必簡述判斷依據或學理機 轉):個案接種第1劑MDN疫苗前(110年7月2日)已出現該症狀 ,多次反覆就醫及改藥均無效果,之後轉為心悸、頭暈症狀 ,開立藥物效果亦不彰,疑為廣泛性焦慮症,應與疫苗接種 無關。三、初步鑑定:……鑑定結果:無關;臨床檢查或實驗 室結果,證明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救 濟給付項目及金額: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 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不予救濟與補助。……」等語(本 院卷1第373-375頁、乙證6-1)。
⑵醫療委員二出具之鑑定書記載略以:「……二、初步鑑定意見 :(請針對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鑑定結果」與「 救濟給付項目」,詳據理由,必要時請引述病歷或文獻報告 )㈠接種( )疫苗(如為COVID-19疫苗則加廠牌/劑次)後,約( )日發生症狀( )。110年7月14日,MDN。110年10月25日,MD N。自述接種疫苗後第3天,個案出現腳趾痙攣情形。110年8 月17日個案因自接種疫苗後出現走路時左腳趾疼痛彎曲,跑 步時及穿鞋走路時會加劇症狀,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神經肌 肉疾病科就醫,據病歷記載,小腦徵象及步態均為正常。8 月26日個案至該院回診,據病歷記載,仍有行走時左腳和腳 趾疼痛屈曲,疼痛性肌張力障礙。……㈣就醫後相關臨床檢查( 例.影像學/神經傳導)是否正常:神經傳導及肌電圖檢查結 果顯示Mildleft L2 and L5 chronic radiculopathy。2月2 4日腦部磁振造影檢查結果顯示 A microbleed is noted at the left temporal lobe、Suboptimal MRA studydue to motion,but no stenosis is noted……㈦鑑定總結(若判斷依 據有涉醫學常理,請務必簡述判斷依據或學理機轉):非特異 性症狀。檢查無特殊異常。無關。三、初步鑑定:……鑑定結 果:無關;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 防接種之關聯性;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 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不予救濟與補助。……」等語(本院 卷1第369-372頁、乙證6-1)。




 ⑶法律/社會公正人士委員出具之建議表記載略以:「……鑑定結 果:無關,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 防接種無關,不予救濟。……綜合建議:⒈本案醫療委員鑑定 申請人個案為66歲男性,有頸椎韌帶扭傷、膝關節炎、前庭 神經炎之病史,接種疫苗後出現左腳趾痙攣疼痛情形,個案 接種第1劑MDN疫苗前(110年7月2日)已出現該症狀,多次反 覆就醫及改藥均無效果,之後轉為心悸、頭暈症狀,開立藥 物效果亦不彰,疑為廣泛性焦慮症與接種Covid-19(MDN)疫 苗無關。⒉本案審議小組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 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第㈠目規定: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 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⒊本 案醫療委員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無關,依預防接種受害 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建議不予救濟 。……」等語(本院卷1第377-378頁、乙證6-1)。  ⒌上開初步鑑定意見、建議及本案相關資料卷證,經提交審議 小組第207次會議審議,該次會議共有15位委員(含召集人 邱南昌醫師)出席(其中具有神經學科專業醫師3人,乙證8 、9、10),並依審議辦法第11條後段規定,邀請具有神經 學科專業之專家醫師1人(乙證12)列席諮詢(乙證1、21) 。 
 ⒍本案經列為第207次會議之討論事項個案審議第15案(本院卷 1第71頁),其會前資料記載:「個案編號:7523、縣市: 桃園市、姓名:鍾○昌、性別:男、出生日期:OO/O/O、接 種日期:110/7/14、接種地點:國軍桃園總醫院、接種疫苗COVID-19、疫苗廠商/批號:MDN/939600、接種年齡:66Y 、接種紀錄:……COVID-19第一劑:110/7/14、第二劑:110/ 10/25、個案自訴不良反應:左腳趾痙攣……就醫過程:⑴個案 為民國OO/O/O出生之男性,有多汗症、左手肘外上髁炎/内 上髁炎、頸椎韌帶扭傷、膝部骨關節炎、前庭神經元炎、疑 似吉伯特氏症候群(Gilbert's syndrome)等疾病史(Page4 4、57、58、80、194)。⑵調閱就醫病歷期間為107年7月14 日至111年3月10日。⑶110年5月10日、5月31日個案因第2腳 趾痛至怡美診所就醫,醫師臆斷為疑似甲溝炎(Page42)。 ⑷110年7月14日於武漢國中接種第1劑COVID-19疫苗(MDN)於 手臂。110年10月25日於龍潭區衛生所接種COVID-19疫苗(M DN)(Page6、12)。⑸據申請書記載,接種疫苗後第3天,個 案出現腳趾痙攣情形(Page8)。⑹110年7月2日、7月30日、 8月6日、9月18日個案因左腳爪狀趾、左小腿肌肉緊繃情形 至龍合骨科診所就醫,身體診察結果顯示雙側小腿肌肉緊繃 /雙側足底筋膜炎/雙側髖部肌肉緊繃/左大腿無力,醫師診



斷為足底筋膜纖維瘤、未明示側之跟腱炎,並開立藥物返家 治療(Page64、65)。⑺110年8月17日個案因自接種疫苗後 出現走路時左腳趾疼痛彎曲,跑步時及穿鞋走路時會加劇症 狀,至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神經肌肉疾病科就醫,據病歷記載 ,小腦徵象及步態均為正常,Flip test為陰性,血液檢驗 結果顯示血鈣9.2mg/dL、鎂1.8mEq/L、CK:123.0U/L、血清 鐵160μg/dL、TIBC:273μg/dL、Free-T4:0.86ng/dL、TSH :0.765 uIU/mL、皮質醇13.8ug/dL,神經傳導及肌電圖檢 查結果顯示Mild left L2 and L5 chronic radiculopathy ,醫師診斷為未明示之多發性神經病變、未明示之神經痛及 神經炎、抽筋和痙攣,並開立中樞性肌肉鬆弛劑Baclofen返 家治療。8月26日個案至該院回診,據病歷記載,仍有行走 時左腳和腳趾疼痛屈曲,疼痛性肌張力障礙,醫師調整藥物 ,增加治療帕金森氏症藥物Trihexyphenidyl及Sinemet返家 治療。9月16日個案至該院回診,據病歷記載,個案症狀仍 無改善,血液檢驗結果顯示HLA-157B*38(38:02)、HLA-B*4 6(46:01),醫師調整藥物,停止Trihexyphenidyl及Sineme t,增加抗癲癇藥物Oxcarbazepine返家治療。9月23日個案 至該院回診,個案症狀仍無改善,醫師調整藥物,停止Oxca rbazepine,增加抗癲癇藥物Carbamazepine及Valproate返 家治療。9月30日個案至該院回診,症狀仍無改善,其Carba mazepine導致個案厭食,醫師調整藥物,開立Oxcarbazepin e及Valproate返家治療。10月18日個案至該院兒童神經外科 就醫,醫師診斷為其他肌張力障礙、未明示之神經痛和神經 炎、抽筋和痙攣、肌痛,並開立苯二酚(Benzodiazepine) 類鎮定劑Clonazepam返家治療。11月11日個案因仍有左腳抽 搐感至該院骨科部就醫,身體診察結果顯示高足弓,無其他 明顯畸形,足部伸展肌腱周圍有緊繃感,左足X光檢查結果 顯示高足弓、一些骨刺、無明顯畸形/骨折,醫師開立骨骼 肌鬆弛劑Carisoprodol,並建議復健治療。11月17日、12月 1日、12月15日、12月29日個案至該院復健科就醫,醫師開 立肌肉鬆弛劑Tizanidine及抗焦慮劑Fludiazepam返家治療 ;12月1日接受自費乾針肌筋膜激痛點治療;12月15日接受 激痛點注射止痛治療;12月29日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 診斷為左小腿痙攣、左腰椎神經根病變(Page205、168、16 9、205、207、208、209、157、210、211、212、213、214 、215、216、217、219、221、223、220、222、223)。⑻11 0年10月5日至111年3月4日間,個案因左腳蹠骨痛、腰椎神 經根病變、疑似Morton's neuroma摩頓氏神經瘤至重慶骨科 診所就醫接受復健治療,醫師並開立口服藥返家治療,共就



診15次。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載明診斷為新冠疫苗後不良 反應(Page89、90、91、13)。⑼111年1月5日、1月28日、2 月10日、2月23日、3月9日個案因走路引起左腳抽筋、蹠趾 關節屈曲困難情形至聯新醫院神經内科就醫,醫師診斷為左 足肌張力不全症;據病歷記載,2月24日腦部磁振造影檢查 結果顯示A microbleed is noted at the left temporal l obe、Suboptimal MRA study due to motion,but no steno sis is noted,醫師開立藥物返家治療。1月28日、2月4日 、2月11日個案因心悸及血壓不穩情形至該院心臟内科就醫 ,據病歷記載,心臟超音波檢查結果顯示LVEF:78%、輕度 二尖瓣閉鎖不全/三尖瓣閉鎖不全;24小時心電圖記錄結果 顯示竇性心律合併一些心房早期收縮和心室早期收縮,醫師 臆斷為未明示之胸痛,並開立藥物返家治療(Page93、94、 99、101、104、114、95、97、100、105、119)。⑽111年1 月28日個案因血壓偏高(收縮壓140mmHg) ,並有點緊張情 形至國軍桃園總醫院急診就醫,身體診察結果顯示意識清楚 ,血壓145/89mmHg、脈搏61次/分、呼吸18次/分、體溫35.2 °C,醫師診斷為廣泛性焦慮症、高血壓,並開立藥物返家治 療。2月3日個案因胸悶、心悸及頭暈情形至該院急診就醫, 身體診察結果顯示意識清楚,血壓134/89mmHg、脈搏75次/ 分,醫師診斷為心悸,並建議門診追蹤。2月17日個案因感 覺心悸、胸悶,在家自行服用Propranolol後改善,但仍有 頭暈情形至該院急診就醫,血液檢驗結果顯示鈉離子133.5m mol/L、CK肌酸磷化酶86U/L,Troponin-I:<10.0pg/mL、血 紅素14.3g/dL、血小板266,000/μL,醫師診斷為胸痛、心悸 、頭暈及目眩、未明示側性之良性陣發性眩暈、低滲壓及低 血鈉,並開立藥物返家治療(Page130、131、137、138、15 4、150、151、152、146)。救濟金試算結果:個案7523之 給付金額共計105,000元,包含:⒈門急診與復健(含交通) :35次×(500+2,500)元=105,000元。初步鑑定:醫療委員一 (無關;無醫療補助)、醫療委員二(無關;無醫療補助) 。給付建議:法律/社會公正人士委員(無關;無醫療補助 )。綜合建議:⒈本案醫療委員鑑定申請人個案為66歲男性 ,有頸椎韌帶扭傷、膝關節炎、前庭神經炎之病史,接種疫 苗後出現左腳趾痙攣疼痛情形,個案接種第1劑MDN疫苗前(1 10年7月2日)已出現該症狀,多次反覆就醫及改藥均無效果 ,之後轉為心悸、頭暈症狀,開立藥物效果亦不彰,疑為廣 泛性焦慮症與接種Covid-19 (MDN)疫苗無關。⒉本案審議小 組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3條第1項第1 款第㈠目規定: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



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本案醫療委員鑑定預防接 種與受害情形無關,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 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建議不予救濟。……」等語(乙證22) 。其所載個案資訊、自述之不良反應、就醫過程、醫師診察 、檢驗結果、醫師診斷、處置及開立之藥物等,核與卷存原 告之個人資訊、接種紀錄及病歷資料相符,所附醫療委員初 步鑑定意見,亦與前揭醫療委員出具之鑑定書記載相合。 ⒎本案經審議小組第207次會議審議,經出席委員及列席專家依 據原告病歷資料記載、臨床表現及相關檢驗結果等綜合研判 ,原告於接種系爭疫苗後因腳趾痙攣疼痛、心悸與頭暈等症 狀而就醫,相關臨床檢查與檢驗結果無特殊異常;且原告於 接種疫苗前已因左腳趾、小腿緊繃症狀就醫,綜上,原告之 症狀與接種系爭疫苗無關,依審議辦法第17條第1款規定, 不予救濟,而作成系爭審定決議,被告並據以作成原處分( 乙證1)。
 ㈣原告於本件訴訟中所提出之新事實、新證據,經審議小組第2 41次會議再為討論後,認該等事證尚無從推翻系爭審定決議 :  
 ⒈原告於本件訴訟時,雖另提出接種系爭疫苗前行走、運動之 軌跡圖及登山照片(本院卷1第461-467頁、原證7)、原告 走路等腳部影片及截圖說明(原證5、本院卷1第483-490頁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7日門字第34167號診斷證明書 、林口長庚醫院113年2月19日診字第3202402190933號診斷 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11 3年2月15日診字第1130213790號診斷證明書(原證6)、重 慶骨科診所113年8月27日證字第11300731號診斷證明書(原 證12)、臺大醫院病歷(原證13)、林口長庚醫院病歷(原 證22)、113年2月29日林口長庚醫院MRI檢查報告(原證15 )、113年6月27日核發及114年4月25日換發之輕度身心障礙 證明(原證4、23)及新冠疫苗在全球造成肌腱痙攣之6篇醫 學文獻(原證14)、腿痛趾動症候群文獻(原證18)等資料 ,主張其接種系爭疫苗後所產生之症狀為「左腳趾痙攣、蜷 曲與疼痛」,與接種系爭疫苗前之「左足肌腱發炎」、「呈 爪狀」、「左小腿緊繃」,並無左腳趾痙攣與疼痛不同,且 陸續經數家醫院診斷確認病名為「Dystonia/肌張力不全/肌 張力異常」,重慶骨科診所113年7月18日慶(黃)字第1130 70718號函(下稱113年7月18日函)亦記載,文獻顯示新冠 疫苗有0.00002-0.002之機率,發生肌腱痙攣之副作用,原 告係新冠疫苗造成肌腱痙攣之罕見案例,臺北榮民總醫院11 3年8月15日北總復字第1130003276號函(下稱113年8月15日



函)及林口長庚醫院113年10月9日長庚院林字第1130850963 號函(下稱113年10月9日函),亦未排除原告之病症與系爭 疫苗之關聯性,足見系爭審定決議有誤等語。
 ⒉惟經本院請被告就原告所提上開事證及主張再為補充說明, 經被告送交初步鑑定委員檢視,並提交審議小組(被告聘任 之113-114年度審議小組委員與111-112年度之審議小組委員 相同,乙證26)第241次會議(下稱第241次會議)討論,該 次會議共有17位委員(含召集人邱南昌醫師)出席(其中具 有神經學科專業醫師3人,乙證8、9、10),並依審議辦法 第11條後段規定,邀請神經學科之醫學專家1人(乙證12、3 1)及其他專科之醫學專家6人(乙證27-30、32、33)列席 諮詢,會議結論如下:  
 ⑴經出席之審議小組委員及列席之醫學專家檢視原告所提上開 資料,並審酌原處分所據之病歷後,認原告於110年7月2日 即因左腳爪狀趾、左小腿肌肉緊繃情形至龍合骨科診所就醫 ,早於110年7月14日接種第1劑系爭疫苗。而肌張力不全(Dy stonia)之部分症狀即包含肢體緊繃及腳趾捲曲等症狀,故 縱使原告後續病歷顯示其經診斷為肌張力不全,但其肌張力 不全症狀於接種疫苗前即已出現,仍不符合時序性。 ⑵經檢視原告所提6篇醫學文獻,意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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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