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強制執行
(行政),行執字,114年度,71號
TPTA,114,行執,71,202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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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行執字第71號
債 權 人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代 表 人 陳舜如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瑀等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依行政訴
訟法第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6條規定,本件執行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1
元,應徵執行費用8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本件聲請。
二、另按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
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19條第1項固
定有明文,然執行法院仍有裁量權視有無調查之必要而有不
同之處置(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結論)。本件
聲請人請求查詢相對人朱瑀等之往來證券商明細部分,應就
相對人朱瑀等有開立證券帳戶之可能為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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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