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行政),簡字,114年度,81號
TPTA,114,簡,81,2025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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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簡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于若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逕稱上訴人)因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114年度簡字第81號行政訴訟判
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
上訴,特此裁定: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98條之2第1項,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
0元。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63條之5準用第246條第2項規定,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上訴,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原審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審應以裁
定駁回之。準此,上訴人提起上訴,若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若逾期未補正,依照前開規定,應以裁
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逾
期未繳,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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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