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所得稅
(行政),稅簡字,114年度,31號
TPTA,114,稅簡,31,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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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稅簡字第31號
原 告 齊凱
被 告 財政部
代 表 人 莊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 條第1項亦有明文;前開規定之要求,均為起訴必須具備之 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時,未表明訴訟標的;本院於 113年12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具體 表明訴訟標的(即不服之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日期文號)等 事項,該裁定於114年1月8日送達與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 表明訴訟標的等事項,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 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可證;足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欠缺必備 程式,復未遵期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葉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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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