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行政),交字,114年度,505號
TPTA,114,交,505,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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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交字第505號
原 告 靳宇琁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4年2月8日
北監宜裁字第43-QQ0000000號、第43-QQ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經核兩造陳述及卷內資料,事證尚屬明確, 爰不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二、爭訟概要:
  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20時2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宜蘭縣宜蘭市191 線8.12公里(下稱系爭路段)時,因有「行車速度,超過規 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行車速度超過規定 之最高時速40公里(處車主)」之違規行為,經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宜蘭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認定系爭車輛確有上開 違規事實,而填製宜警交字第QQ0000000號、第QQ0000000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合稱舉發通知單)逕行 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嗣被告於114年2月8日開立北監宜 裁字第43-QQ0000000號、第43-QQ0000000號裁決書(下合稱 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43 條第1項第2款、第43條第4項,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 )12,000元,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 個月,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未提供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亦未舉證證明員警係 在何處抓超速,另採證照片未提供測距,無法證明違規位置 係在300公尺以內。爰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答辯以:
  經檢視採證照片,該車當時超過規定最高時速之51公里,違 規事實明確,所使用雷達測速儀器亦定期檢定合格,另警52 標誌距離測速地點約192公尺,符合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



規定。爰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應適用法規:
 ⒈處罰條例:
⑴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第2項第9款及第3項:「(第1項)汽車 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 發者,得逕行舉發:…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 其行為違規。(第2項)前項第7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 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 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 定之最低速限。(第3項)對於前項第9款之取締執法路段, 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 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⑵第43條第1項第2款、第4項:「(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 速四十公里。(第4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 汽車。」
 ⑶第24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者 ,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令其或其他相關之人接受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3條前段:「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 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9款:「汽車駕駛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並應施以講習:…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 ⒋裁罰標準:
依照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第2項所定之「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下稱基準表),在訂 定時參考「車輛大小」、「違規次數」、「違規程度」、「 違規地點」、「所生影響」、「違反情節」等要素擇一或兼 採而為分級處罰。基準表有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的功能 ,可以使裁罰有統一性,讓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 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 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因



此可以作為法院裁判時所適用。而基準表關於機車或小型車 駕駛人違反第4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 候裁決者,裁罰罰鍰12,000元,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㈡經查:
 ⒈系爭車輛行經限速60公里之系爭路段,經雷達測定行車時速 為111公里,超速51公里等情,有採證照片在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81頁)。而本件使用之雷達測速儀業經檢驗合格,且 尚於期限內,亦有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在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97頁),是此雷達測速儀於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內所 為之測速結果,自應具客觀正確性。又觀諸上開採證照片即 本件雷達測速儀所偵測超速併同步拍照存證照片(見本院卷 第81頁),照片內容確實攝得系爭車輛車尾,並明確標示: 「日期:2024/12/26」、「時間:20:26:25」、「主機: ATS017」、「地點:宜蘭縣宜蘭市191線8.12公里北向車道 」、「速限:60km/h」、「速度:111km/h」、「證號:M0G A0000000A」等數據,是依上開雷達測速儀啟動拍攝之結果 以觀,難認有何故障、失效或誤測等情事,其檢測數據自得 作為被告機關處分之依據。本件舉發機關既已提出測速過程 同步擷取之照片,佐證系爭車輛以每小時時速111公里行駛 之行為,超速時速51公里,洵屬有據。又系爭路段設有速限 60公里之牌面,且執行測照地點距離192公尺前即設有測速 取締標誌「警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段常有測速 取締執法等情,有舉發機關114年2月5日警蘭交字第1140002 944號函、採證照片、現場標誌設置照片、測速照相示意圖 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77至85頁),堪認系爭路段有設置「 警52」警示及速限標誌,且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規 定。故原告確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至 60公里以內」之違規行為,被告機關依法裁處,應屬有據。 ⒉原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經本院函詢舉發機關本件測 速儀器之具體測距為何等事項,舉發機關函覆略以:「經本 分局函詢雷達測速儀廠商雷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7 月11日以雷字第0000000號文回復略以,該設備主機(序號:A TS017)係採用雷達技術進行車輛速度偵測,故無法測量設備 與車輛之間的實際距離。」等語(見本院卷第137頁)。又 參酌舉發機關提供之上開雷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11 日雷字第114077號文記載原文略以:「…二、本公司所生產 銷售之AT-S1雷達測速照相設備(主機序號:ATS017),係採用 雷達技術進行車輛速度偵測,並非雷射測速設備,由於兩者 之偵測原理不同,故無法量測設備與車輛之間的實際距離。



依據標準檢驗局訂定之《雷達測速儀檢定檢查技術規範》,亦 未包含針對設備與車輛距離之檢定程序。三、有關雷達設備 判斷位置與車輛距離,概略說明如下:本設備屬於移動式雷 達測速照相系統,係由執勤人員攜帶至執法地點進行超速違 規取締勤務,一般架設於道路外側,其實際位置視現場車道 數量(包含路肩或機慢車道)而定。各車道內超速車輛遭拍 攝時,與設備之大致距離如下:第五車道:約10至20公尺、 第四車道:約20至30公尺、第三車道:約30至40公尺、第二 車道:約40至50公尺、第一車道:約50至60公尺」等語(見 本院卷第139頁),可知雷達測速照相設備原理,本即不同 於雷射測速儀,無法量測設備與車輛間之實際距離。又本件 警52標誌設置於員警測速地點前方192公尺,業如前述,則 依上開公司前揭說明,加計該雷達測速設備與違規車輛間可 能之最遠距離即60公尺為計算,合計約252公尺(計算式:19 2+60=252),猶符合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項於一般道路應於 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設置明顯標示之規定。是以,原告僅空 言指陳被告機關無法證明員警測速位置,亦未提供測距云云 ,自無從為有利原告之認定。
 ㈢綜上所述,原告確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 里至60公里以內」、「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 (處車主)」之違規行為,被告依法據以裁處如原處分所示, 於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經核於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結論:原告之訴無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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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