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70號
原 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露仙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何淑萍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民用航空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70號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經查,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70號民用航空法事件,因認 原告前因系爭航空器收費爭議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業經本 院110年度訴字第1273號、111年度訴字第390號、第477號判 決被告部分敗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1 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546號、第274號審理中 ,考量本件訴訟與上開訴訟之爭執點相同,為避免裁判歧異 ,業經本院於112年10月12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嗣原告具狀陳報前開案件業於114年7月10日 調解成立在案,此有行政撤回起訴暨聲請退費裁判費狀在卷 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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