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威碩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露仙
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代 表 人 何淑萍
訴訟代理人 張家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民用航空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 政訴訟法第236、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二、本件當事人間因民用航空法事件,前經本院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1273號、111年度訴字第390號、111年度訴字第477號、111年度訴字第650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99-100頁),因各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調解成立,有本院電話紀錄、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04號、112年度上字第274、546、685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27、131-135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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