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北金小字第5號
原 告 巫珮琹
被 告 林培茹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1023號),經本
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