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調簡更一字,114年度,1號
TPEV,114,北調簡更一,1,2025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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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調簡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玉春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被 告 游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任 勵
劉柏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
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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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