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939號
TPEV,114,北補,1939,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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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3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明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萬
貳仟零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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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