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921號
TPEV,114,北補,1921,2025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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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振桓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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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