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905號
原 告 楊麗雪
訴訟代理人 劉緒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0,7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又如已有和解可能,務必進狀一併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子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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