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許森凱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曹如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險理賠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9,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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