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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846號
TPEV,114,北補,1846,202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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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846號
原 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原 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皓源
齊克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勤玖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參拾壹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
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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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