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794號
TPEV,114,北補,1794,2025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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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9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楊承昕
張家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飛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3,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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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