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765號
TPEV,114,北補,1765,2025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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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6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德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35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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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