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736號
TPEV,114,北補,1736,2025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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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智宗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10萬7948元,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
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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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