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720號
TPEV,114,北補,1720,2025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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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20號
原 告 吳文真
被 告 林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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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