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羅欣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淳耀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