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691號
TPEV,114,北補,1691,2025071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91號
原 告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 (A○○之父,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謝○○ (A○○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戴○○之父、戴○○之母間損害賠償事件,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7萬4150元,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