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LEE HONG WEE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7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