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許智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78元(計算
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馨慧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本金:49,010元。
㈡利息:18,027元(計算式:111年2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
11月17日止共2年284日。本金49,010元×(2+284/366)×年息1
3.25%=18,026.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㈢違約金:前述應還本金利息加總金額2%計算之違約金1,341元(
計算式:[本金49,010元+利息18,027元]×2%=1,340.74元)。
㈣以上合計68,3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