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668號
TPEV,114,北補,1668,202507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68號
受通知人 諶立群

本件線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