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668號受通知人 諶立群 本件線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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