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4年度,1590號
TPEV,114,北補,1590,202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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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欣儀
被 告 鑫一專業工程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秉泓
被 告 黃俊益

上列原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1,6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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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