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157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葉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635-HZC號車輛所有人李梵榮間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74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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